公安派出所外国人住宿登记管理办法(试行)(2007年)

第一条 为规范公安派出所外国人住宿登记管理工作,依法加强外国人管理和服务,保护其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公安派出所负责居住在辖区内的外国人住宿登记管理工作。
公安派出所外国人住宿登记的对象,是指在中国境内购房、租房居住以及在有关机构或他人家中住宿等不在旅馆住宿的外国人。
第三条 公安派出所户籍室负责办理外国人住宿登记。外国人居住相对集中的地区,可以在社区警物室办理。
第四条 办理外国人住宿登记,公安派出所民警应当查验其护照或者其他身份证件。
留宿外国人的个人或者机构代办申报住宿登记的,应当同时查验代办人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者单位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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