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管理办法(2005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工作,保护投资人及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高信贷资产流动性,丰富证券品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等法律及相关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国境内,银行业金融机构作为发起机构,将信贷资产信托给受托机构,由受托机构以资产支持证券的形式向投资机构发行受益证券,以该财产所产生的现金支付资产支持证券收益的结构性融资活动,适用本办法。
受托机构应当依照本办法和信托合同约定,分别委托贷款服务机构、资金保管机构、证券登记托管机构及其他为证券化交易提供服务的机构履行相应职责。
受托机构以信托财产为限向投资机构承担支付资产支持证券收益的义务。
第三条 资产支持证券由特定目的信托受托机构发行,代表特定目的信托的信托受益权份额。
资产支持证券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上发行和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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