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的决定(2013年)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决定: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决定对《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2号)作如下修改:
一、
第三条第二款、原第二十四条第五款中“城镇房屋拆迁”修改为“房屋征收”。
二、
第五条第一款中“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修改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第二款中“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修改为“房地产主管部门”。
其余条款依此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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