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间传染的病原微生物菌(毒)种保藏机构管理办法(2009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人间传染的病原微生物菌(毒)种(以下称菌(毒)种)保藏机构的管理,保护和合理利用我国菌(毒)种或样本资源,防止菌(毒)种或样本在保藏和使用过程中发生实验室感染或者引起传染病传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以下称《条例》)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卫生部主管全国人间传染的菌(毒)种保藏机构(以下称保藏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保藏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菌(毒)种是指可培养的,人间传染的真菌、放线菌、细菌、立克次体、螺旋体、支原体、衣原体、病毒等具有保存价值的,经过保藏机构鉴定、分类并给予固定编号的微生物。
本办法所称的病原微生物样本(以下称样本)是指含有病原微生物的、具有保存价值的人和动物体液、组织、排泄物等物质,以及食物和环境样本等。
可导致人类传染病的寄生虫不同感染时期的虫体、虫卵或样本按照本办法进行管理。
编码产物或其衍生物对人体有直接或潜在危害的基因(或其片段)参照本办法进行管理。
菌(毒)种的分类按照《人间传染的病原微生物名录》(以下简称《名录》)的规定执行。
菌(毒)种或样本的保藏是指保藏机构依法以适当的方式收集、检定、编目、储存菌(毒)种或样本,维持其活性和生物学特性,并向合法从事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的单位提供菌(毒)种或样本的活动。
保藏机构是指由卫生部指定的,按照规定接收、检定、集中储存与管理菌(毒)种或样本,并能向合法从事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的单位提供菌(毒)种或样本的非营利性机构。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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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2000年中央决算的决议(2001年)
- 环境保护部商务部科技部关于批准常州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等3个园区为国家生态工业示范园区的通知(2014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植物新品种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2020年)
- 应急部民政部财政部关于加强全国灾害信息员队伍建设的指导意见(2020年)
- 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2003年)
- 联合收割机跨区作业管理暂行办法(2000年)
- 药品零售连锁企业有关规定(2000年)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决定(2000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2019年)
- 文化和旅游部关于废止《旅游规划设计单位资质等级认定管理办法》的决定(202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