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银行银监会关于做好汶川地震灾区农村居民住房重建信贷服务工作的指导意见(2008年)
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各银监局,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支持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政策措施的意见》(国发〔2008〕21号),加快灾区农村居民住房重建(以下简称农房重建)步伐,现就做好农房重建的信贷服务工作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
农房重建是灾后重建的重要组成部分,关系到解决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困难和灾区稳定大局。各金融机构要按照商业可持续原则,以真正支农惠农为出发点,采取切实可行的办法,努力改善金融服务水平,大力支持灾区农户重建住房。
二、
金融机构应根据当地人民政府制定的农房重建计划,深入了解农户家庭收入状况和农房重建贷款需求等情况,具体设计贷款方案。受灾地区没有机构网点或机构网点较少的金融机构,可采取委托农村信用社发放贷款、开办协议存款、组织银(社)团贷款或者跨地区发放贷款业务等方式,积极支持灾区农户重建住房。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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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确保居民生活用电和正常发用电秩序的紧急通知(2010年)
- 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2002年)
- 全民所有制小型工业企业租赁经营暂行条例(1988年)
- 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决定(2009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1982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同意宁波检验检疫局升格为正厅级直属局的复函(2002年)
- 人民银行海洋局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关于改进和加强海洋经济发展金融服务的指导意见(2018年)
- 环境保护部关于发展环保服务业的指导意见(2013年)
- 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2000年)
- 危险货物水路运输从业人员考核和从业资格管理规定(2016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