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检察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规定(2013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切实保障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未成年罪犯的合法权益,正确履行检察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等有关规定,结合人民检察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人民检察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和特殊保护的原则。在严格遵守法律规定的前提下,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和适合未成年人身心特点的方式进行,充分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权益。
第三条
人民检察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应当保障未成年人依法行使其诉讼权利,保障未成年人得到法律帮助。
注意
【之后的内容被隐藏了,请下载APP查看完整内容。】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收购、管理、处置国有银行不良贷款形成的资产的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01年)
-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2023年)
- 消毒产品卫生安全评价规定(2014年)
- 司法部关于修改《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律师事务所与内地律师事务所联营管理办法》的决定(2012年)
- 国务院关于同意安徽省调整淮南市和长丰县部分行政区划的批复(2004年)
- 水利部关于现行有效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2010年)
- 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2015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哥斯达黎加共和国关于建立外交关系的联合公报(2007年)
- 信托公司参与股指期货交易业务指引(2011年)
- 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05年本)(200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