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长江三峡水利枢纽水上交通管制区域通航安全管理办法》的决定(2016年)
交通运输部决定对《长江三峡水利枢纽水上交通管制区域通航安全管理办法》(交通部令2003年第6号)作如下修改:
一、
将第一条修改为:“为保障长江三峡水利枢纽通航安全,防治船舶污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长江三峡水利枢纽安全保卫条例》,制定本办法。”
二、
将第四条第二款中的“交通管制区域内划分禁航区和交通管制区”修改为“交通管制区域内划分交通管制区、通航区和禁航区”。
三、
将第五条第一款修改为:“除公务执法船舶以及持有三峡枢纽运行管理单位签发的作业任务书和三峡通航管理机构签发的施工作业许可证的船舶外,任何船舶和人员不得进入禁航区。”将第二款中的“需进入禁航区的三峡工程施工及维护船舶”修改为“需进入禁航区的持有作业任务书和施工作业许可证的船舶”。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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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实施条例(1996年)
- 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全面加强卫生计生法治建设的指导意见(2015年)
- 宗教活动场所管理条例(1994年)
- 国家林业生物产业基地认定办法(试行)(2009年)
- 市政公共资源有偿使用收入管理办法(2016年)
- 中央企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执行监督管理暂行办法(2019年)
- 农作物种子标签和使用说明管理办法(2016年)
-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1999年)
- 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2001年)
- 环境保护部商务部科技部关于同意重庆永川港桥工业园等4个园区建设国家生态工业示范园区的通知(2010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