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的决定(2023年)
交通运输部决定对《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2年第30号)作如下修改:
一、
将第六十一条修改为:“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违法所得超过1万元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规定取得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普通货物运输经营的;
(二)使用失效、伪造、变造、被注销等无效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件从事道路普通货物运输经营的;
(三)超越许可的事项,从事道路普通货物运输经营的。”
二、
删去第六十三条第三款。
三、
将第六十六条中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修改为“处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注意
【之后的内容被隐藏了,请下载APP查看完整内容。】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部分粮食品种退出保护价收购范围有关问题的通知(2000年)
- 国务院关于促进天然气协调稳定发展的若干意见(2018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常驻新闻机构和外国记者采访条例(2008年)
- 关于相对集中部分环境保护行政处罚权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2003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常驻机构进出境公用物品监管办法(2004年)
- 关于加快建立国家科技报告制度的指导意见(2014年)
- 电力监管机构举报处理规定(2006年)
- 共享远东发展新机遇开创东北亚美好新未来——在第四届东方经济论坛全会上的致辞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习近平(2018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2016年)
- 海关总署商务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废止《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机构管理办法》的决定(2024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