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2013年)
第一章 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
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称境内)提供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服务(以下称应税服务)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纳税人。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应当按照本办法缴纳增值税,不再缴纳营业税。
单位,是指企业、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单位。
个人,是指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
第二条
单位以承包、承租、挂靠方式经营的,承包人、承租人、挂靠人(以下称承包人)以发包人、出租人、被挂靠人(以下称发包人)名义对外经营并由发包人承担相关法律责任的,以该发包人为纳税人。否则,以承包人为纳税人。
第三条
纳税人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
应税服务的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以下称应税服务年销售额)超过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标准的纳税人为一般纳税人,未超过规定标准的纳税人为小规模纳税人。
应税服务年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的其他个人不属于一般纳税人;不经常提供应税服务的非企业性单位、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可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
注意
【之后的内容被隐藏了,请下载APP查看完整内容。】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114号(2010年)
- 中国气象局关于修改《气象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等四部部门规章的决定(2020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支持政策促进农民持续增收的若干意见(2016年)
- 新兴产业创投计划参股创业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2011年)
- 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康复辅助器具产业的若干意见(2016年)
- 电网运行规则(试行)(2006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1年)
- 国务院关于加强地质工作的决定(2006年)
- 国务院关于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人民政府驻地迁移的批复(2003年)
- 司法部关于修改《律师和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管理办法》的决定(2019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