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林木品种审定办法(2017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主要林木品种审定工作,公正、公开、科学、效率地审定林木品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以下简称《种子法》)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对主要林木实行品种审定制度。主要林木品种在推广前应当通过国家级或者省级审定。
从事主要林木品种审定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主要林木品种,是指按照《种子法》第九十二条规定确定的主要林木品种,包括品种、家系、无性系以及种子园、母树林和优良种源区的种子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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