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药材生产扶持项目管理办法(2000年)
第一条
为加强中药材生产扶持项目管理,提高项目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促进中药材生产发展,满足人民用药需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中药材生产扶持项目,是指国家为促进中药材生产发展,由中央财政资金安排的项目。
第三条
中药材生产扶持项目的安排对象为中药工商企业、药材专业种植养殖场和直接从事中药产业化科技开发的研究院所。
第四条
中药材生产扶持项目的安排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项目必须符合国家中药产业政策和中长期发展规划,对促进中药材生产和中药事业持续、稳定、协调发展有积极引导作用;
(二)统筹规划、突出重点、择优安排项目,不搞平均分配;
(三)项目建设以企业为主体,政府主管部门给予适当扶持和指导;
(四)中药材生产扶持项目实行分级管理,国家经贸委负责项目的审查和计划的编制,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经贸委(医药行业管理部门)负责项目的上报、监督实施和决算。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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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卫生部关于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有关问题的批复(2009年)
-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地区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免抵退税管理办法(暂行)(2012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互联网领域侵权假冒行为治理的意见(2015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对“十三五”时期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成绩突出的省级人民政府给予表扬的通报(2021年)
- 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管理办法(2019年)
-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规章制定程序规定(2019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同意建立扶持个体工商户发展部际联席会议制度的函(2021年)
- 互联网危险物品信息发布管理规定(2015年)
- 农作物病虫害防治条例(2020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广支持创新相关改革举措的通知(2017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