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药材生产扶持项目管理办法(2000年)

第一条 为加强中药材生产扶持项目管理,提高项目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促进中药材生产发展,满足人民用药需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中药材生产扶持项目,是指国家为促进中药材生产发展,由中央财政资金安排的项目。
第三条 中药材生产扶持项目的安排对象为中药工商企业、药材专业种植养殖场和直接从事中药产业化科技开发的研究院所。
第四条 中药材生产扶持项目的安排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项目必须符合国家中药产业政策和中长期发展规划,对促进中药材生产和中药事业持续、稳定、协调发展有积极引导作用;
(二)统筹规划、突出重点、择优安排项目,不搞平均分配;
(三)项目建设以企业为主体,政府主管部门给予适当扶持和指导;
(四)中药材生产扶持项目实行分级管理,国家经贸委负责项目的审查和计划的编制,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经贸委(医药行业管理部门)负责项目的上报、监督实施和决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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