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小学校责任督学挂牌督导办法(2013年)
为健全中小学校督导制度,规范学校办学行为,根据《教育督导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挂牌督导是指县(市、区)人民政府教育督导部门(以下简称教育督导部门)为区域内每一所学校设置责任督学,对学校进行经常性督导。
教育督导部门根据区域内中小学校布局和在校生规模等情况,按1人负责5所左右学校的标准配备责任督学。
教育督导部门应按统一规格制作标牌,标明责任督学的姓名、照片、联系方式和督导事项,在校门显著位置予以公布。
第二条
责任督学由教育督导部门聘任,颁发督学证,实行注册登记,直接管理。
责任督学应符合《教育督导条例》第七条规定的条件。
责任督学主要从在职和退休的校长、教师、教研人员和行政人员中遴选,专兼结合,兼顾小学、初中和高中各个学段(含直属学校)。
第三条
责任督学基本职责:
(一)对学校依法依规办学进行监督。
(二)对学校管理和教育教学进行指导。
(三)受理、核实相关举报和投诉。
(四)发现问题并督促学校整改。
(五)向教育督导部门报告情况,并向政府有关部门提出意见。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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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科学技术保密规定(2015年)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个人投资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2003年)
-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港口经营管理规定》的决定(2016年)
- 国务院关于推进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创新提升打造改革开放新高地的意见(2019年)
- 银监会关于支持商业银行进一步改进小企业金融服务的通知(2011年)
- 证券交易所风险基金管理暂行办法(2016年)
- 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专项资金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2011年)
- 关于建立碳足迹管理体系的实施方案(2024年)
- 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管理规定(2016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调整中国人民银行货币政策委员会组成人员的通知(2005年6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