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暂行办法(2013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建立国家教师资格考试制度,严格教师职业准入,保障教师队伍质量,依据《教师法》、《教师资格条例》和《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以下简称教师资格考试)是评价申请教师资格人员(以下简称申请人)是否具备从事教师职业所必需的教育教学基本素质和能力的考试。
第三条
承担教师资格考试改革试点的省(区、市)组织实施教师资格考试,适用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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