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预算内投资保障性安居工程专项管理暂行办法(2019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中央预算内投资支持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有关项目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推进中央预算内投资管理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根据《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管理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45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住房城乡建设部和各省(区、市)确定年度保障性安居工程各项建设目标任务后,中央预算内投资保障性安居工程专项(以下简称“本专项”)采用投资补助方式对符合条件的项目予以支持,推进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改善住房困难群众居住条件。投资补助资金应用于计划新开工或续建项目,不得用于已完工项目。
第三条
本专项原则上采用切块方式。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切块下达后,各省(区、市)应在规定时限内分解安排到具体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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