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预算内投资保障性安居工程专项管理暂行办法(2019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中央预算内投资支持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有关项目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推进中央预算内投资管理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根据《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管理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45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住房城乡建设部和各省(区、市)确定年度保障性安居工程各项建设目标任务后,中央预算内投资保障性安居工程专项(以下简称“本专项”)采用投资补助方式对符合条件的项目予以支持,推进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改善住房困难群众居住条件。投资补助资金应用于计划新开工或续建项目,不得用于已完工项目。
第三条
本专项原则上采用切块方式。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切块下达后,各省(区、市)应在规定时限内分解安排到具体项目。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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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11年)
- 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水路运输服务业管理规定》的决定(2009年)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刚果共和国关于刑事司法协助的条约》的决定(2022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1990年)
- 茧丝质量监督管理办法(2020年)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的决定(2002年)
- 国务院关于同意成立保障性安居工程协调小组的批复保障性安居工程协调小组组建方案(2009年)
- 海岛名称管理办法(2010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