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级普通高校捐赠收入财政配比资金管理暂行办法(2009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引导和鼓励社会各界向高等学校捐赠,拓宽高等学校筹资渠道,进一步促进高等教育事业发展,中央财政设立配比资金,对中央级普通高校接受的捐赠收入实行奖励补助。为规范资金和项目管理,根据《高等教育法》、《公益事业捐赠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央财政设立的普通高校捐赠收入配比资金(以下简称配比资金),用于对接受社会捐赠收入的高校实行奖励补助。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央级普通高等学校,不包括独立学院、继续教育学院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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