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级新购大型科研仪器设备查重评议管理办法(2019年)
第一条
为规范中央级新购大型科研仪器设备查重评议工作,减少重复浪费,促进资源共享,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依据《国务院关于国家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向社会开放的意见》(国发〔2014〕70号)等规定,对中央和地方所属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及其他科研机构利用中央财政资金申请购置大型科研仪器设备实施查重评议,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大型科研仪器设备”是指利用中央财政资金购置的单台(套)价格在200万元人民币及以上,用于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及其他科技活动的科研仪器设备。
“查重评议”是指有关单位申请购置大型科研仪器设备预算时,提请负责审核批复仪器设备购置事项预算的部门或单位(以下简称组织查重部门)按本办法规定对新购大型科研仪器设备的学科相关性、必要性、合理性等进行评议,从源头上避免仪器设备重复购置,提高利用效率。
第三条
有关单位申请购置大型科研仪器经费预算时,需提请组织查重部门进行查重评议并提交购置申请报告。购置申请报告主要内容包括:拟购仪器设备基本情况、购置的必要性以及本单位同类仪器设备保有和运行开放情况等(概要模版附后)。
第四条
组织查重部门是查重评议工作的责任主体,负责自行组织或委托第三方机构利用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国家网络管理平台中仪器设备数据和相关信息开展,并将查重评议结果作为批准新购大型科研仪器设备事项的重要依据。
组织查重部门要改进服务和管理,统筹做好与项目评审、预算审核等工作的衔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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