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办法(2019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和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完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的一系列重大决策部署,切实履行企业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维护所有者权益,落实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建立健全有效的激励约束机制,引导中央企业实现高质量发展,加快成为具有全球竞争力的世界一流企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指导意见》以及深化中央管理企业负责人薪酬制度改革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考核的中央企业负责人,是指经国务院授权由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以下简称企业)中由中央或者国资委管理的人员。
第三条 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质量第一效益优先。牢固树立新发展理念,以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加快质量变革、效率变革、动力变革,不断做强做优做大国有资本。
(二)坚持市场化方向。遵循市场经济规律和企业发展规律,健全市场化经营机制,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强化正向激励,激发企业活力。
(三)坚持依法依规。准确把握出资人监管边界,依法合规履行出资人职权,坚持以管资本为主加强国有资产监管,有效落实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
(四)坚持短期目标与长远发展有机统一。切实发挥企业战略引领作用,构建年度考核与任期考核相结合,立足当前、着眼长远的考核体系。
(五)坚持国际对标行业对标。瞄准国际先进水平,强化行业对标,不断提升企业在全球产业发展中的话语权和影响力,加快成为具有全球竞争力的世界一流企业。
(六)坚持业绩考核与激励约束紧密结合。坚持权责利相统一,建立与企业负责人选任方式相匹配、与企业功能性质相适应、与经营业绩相挂钩的差异化激励约束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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