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企业商业秘密保护暂行规定(2010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中央企业商业秘密保护工作,保障中央企业利益不受侵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中央企业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中央企业采取保密措施的经营信息和技术信息。
第三条
中央企业经营信息和技术信息中属于国家秘密范围的,必须依法按照国家秘密进行保护。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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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务院关于同意内蒙古自治区和辽宁省人民政府联合勘定的行政区域界线协议书的批复(1999年)
- 国务院关于实施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的通知(2008年)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中央军事委员会《关于授予军队离休干部中国人民解放军功勋荣誉章的规定》的决定(1988年)
- 市镇粮食定量供应暂行办法(1955年)
- 国务院关于修改《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的决定(2017年)
- 中央人民政府政務院關於劃分農村階級成份的决定(1950年)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决定(1995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任免人员(2009年12月24日)
-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修改《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的决定(2006年)
- 进出口环保用微生物菌剂环境安全管理办法(2010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