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听证规则(2015年)

第一条 为了规范证券期货违法案件的行政处罚听证程序,保障和监督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法实施行政处罚,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和《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组织的听证,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 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组织听证,应当遵循公正、公开的原则,保障当事人的各项权利。
第四条 听证依法实行回避制度。
听证主持人、听证员认为自己与本案有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认为听证主持人、听证员与本案有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有权以口头或者书面形式申请听证主持人、听证员回避。
当事人提出回避申请,应当说明理由,在听证开始前提出;回避事由在听证开始后知道的,也可以在听证辩论终结前提出。被申请回避的人员在决定作出前,应当暂停参与案件听证工作,但案件需要采取紧急措施的除外。
听证主持人、听证员的回避,由中国证监会负责组织听证部门的负责人或者派出机构的负责人决定;其他人员的回避,由听证主持人决定。
本条规定适用于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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