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清洁发展机制基金有偿使用管理办法(2012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中国清洁发展机制基金(以下简称“基金”)有偿使用活动,保证基金安全,实现基金保值增值,根据《中国清洁发展机制基金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基金有偿使用活动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产业政策和行业发展规划,有利于产生应对气候变化效益,并为国家应对气候变化工作提供可持续的资金支持。
第三条 中国清洁发展机制基金审核理事会(以下简称“基金审核理事会”)负责审核基金年度财务收支预算(以下简称“预算”)和重大有偿使用项目,监督、指导中国清洁发展机制基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基金管理中心”)开展基金有偿使用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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