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东北全面振兴“十四五”实施方案的批复(2021年)
内蒙古自治区、辽宁省、吉林省、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报送《东北全面振兴“十四五”实施方案(修改稿)》的请示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
原则同意《东北全面振兴“十四五”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方案》),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
《方案》实施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立足新发展阶段,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以推动高质量发展为主题,以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以改革创新为根本动力,以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为根本目的,统筹发展和安全,从推动形成优势互补高质量发展的区域经济布局出发,着力破解体制机制障碍,着力激发市场主体活力,着力推动产业结构调整优化,着力构建区域动力系统,着力在落实落细上下功夫,走出一条质量更高、效益更好、结构更优、优势充分释放的发展新路,推动东北全面振兴实现新突破。
三、
内蒙古自治区、辽宁省、吉林省、黑龙江省人民政府要提高对东北全面振兴重要性、紧迫性的认识,加强组织领导,完善工作机制,深化改革开放,强化政策保障,优化营商环境,推动实施一批对东北全面振兴具有全局性影响的重点项目和重大改革举措,着力增强内生发展动力,确保《方案》各项目标任务如期实现。《方案》实施涉及的重要政策、重大工程、重点项目要按程序报批。
四、
国务院振兴东北地区等老工业基地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对《方案》实施的协调指导,在规划编制、体制创新、政策实施、项目建设等方面给予积极支持。国家发展改革委要切实承担国务院振兴东北地区等老工业基地领导小组办公室职责,依托东北振兴省部联席落实推进工作机制,加强统筹谋划,牵头制定东北全面振兴年度工作要点,压茬推进工作落实。要对《方案》实施情况进行跟踪分析和督促检查,重大事项及时向党中央、国务院报告。
国务院
2021年9月6日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增加《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附件三所列全国性法律的决定(1998年)
- 财政部发展改革委关于重新发布中央管理的卫生计生部门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2016年)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的决定(2012年)
- 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2005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挪用公款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1998年)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中央政法委最高人民法院工业和信息化部司法部财政部中华全国总工会中华全国工商业联合会中国企业联合会/中国企业家协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劳动人事争议协商调解工作的意见(2022年)
- 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2003年)
- 国务院关于建立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的意见(2018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