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小河流治理财政专项资金绩效评价暂行办法(2011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中小河流治理财政资金管理,强化支出责任,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管理暂行办法》(财预〔2011〕285号)、《财政部关于开展中央政府投资项目预算绩效评价工作的指导意见》(财建〔2004〕729号)、《财政部水利部关于印发〈全国中小河流治理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建〔2011〕156号)及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绩效评价,是指对中小河流治理的项目前期工作、建设管理、资金管理、工程建设成果及治理效果、工程验收及后期管护,运用定量、定性指标相结合的评价方法和统一的评价标准,综合评价中小河流治理的绩效目标实现程度。
第三条 绩效评价遵循科学、规范、公平、公正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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