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2008年)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条例第一条所称单位,是指企业、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单位。
条例第一条所称个人,是指个体工商户及其他个人。
条例第一条所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是指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属于应当缴纳消费税的消费品的起运地或者所在地在境内。
第三条
条例所附《消费税税目税率表》中所列应税消费品的具体征税范围,由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确定。
第四条
条例第三条所称纳税人兼营不同税率的应当缴纳消费税的消费品,是指纳税人生产销售两种税率以上的应税消费品。
注意
【之后的内容被隐藏了,请下载APP查看完整内容。】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加工贸易边角料、剩余料件、残次品、副产品和受灾保税货物的管理办法(2004年)
- 国务院关于统一内外资企业和个人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制度的通知(2010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走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2006年)
- 信访条例(1995年)
- 财政部发展改革委关于取消停征和免征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2014年)
-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废止1980年1月1日至1997年6月30日期间制发的部分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文件的决定(2013年)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复议办法(2010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民事诉讼文书的若干规定(2004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1958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2016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