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政府联合公报(2007年)
应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总理米尔济约耶夫邀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总理温家宝2007年11月3日对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进行了正式访问。
访问期间,温家宝总理会见了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总统伊·阿·卡里莫夫、最高会议参议院主席伊·马·萨比罗夫、最高会议立法院主席叶·哈·哈利洛夫,同沙·米·米尔济约耶夫总理举行了会谈。两国领导人在相互理解和友好的气氛中就中乌关系以及共同关心的地区和国际问题深入交换意见,达成广泛共识。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政府(以下简称“双方”)达成以下共识:
一、
双方回顾了中乌建交十五年来双边关系的发展历程,高度评价各领域合作取得的成果,一致认为,2005年5月25日签署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和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友好合作伙伴关系条约》具有重要意义,标志着中乌关系迈上更高发展水平。双方愿恪守条约确定的方针和原则,进一步加强包括高层互访在内的各层次交往,扩大两国政府各部门之间的联系,深化两国在政治、经济、人文、安全等各领域务实合作,推动中乌关系不断迈上新台阶。
二、
双方决心在维护国家独立、主权、安全等重大问题上相互支持对方的政策和行动。乌方重申坚持奉行一个中国政策,承认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是代表全中国的唯一合法政府,台湾是中国领土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乌方反对包括“法理台独”在内的任何形式的“台湾独立”,反对任何制造“两个中国”、“一中一台”的图谋,反对台湾加入任何必须由主权国家参加的国际和地区组织。乌方确认不同台湾建立任何形式的官方关系和进行任何官方往来,支持中国政府为实现国家统一所做的一切努力。中方对此表示高度赞赏。
中方重申支持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及其领导人为维护国家独立、主权、领土完整和民族尊严以及为保持国内稳定、发展民族经济所做的努力,反对以“人权”为借口干涉乌的内政。
三、
双方表示,相互尊重对方根据本国国情选择的发展道路,不允许第三国利用本国领土从事损害另一方国家主权、安全和领土完整的任何活动,不允许在本国领土上成立和存在旨在损害另一方主权、安全和领土完整的组织和团体。
双方将与中亚地区其他国家一道,继续共同致力于维护本地区安全与稳定、促进共同发展和繁荣。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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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务院关于发布第七批国家级风景名胜区名单的通知(2009年)
- 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1999年)
- 关于加强贫困村驻村工作队选派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2017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同意广东省县际间海域行政区域界线的通知(2013年)
- 国务院关于中德(沈阳)高端装备制造产业园建设方案的批复(2015年)
- 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赔偿办法(2010年)
- 关于进一步加强出版物发行管理的通知新闻出版署(2000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关于废止《构成整车特征的汽车零部件进口管理办法》的决定(2009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1991年)
- 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的决定(200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