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中央银行财产司法强制措施豁免法(2005年)
第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国中央银行财产给予财产保全和执行的司法强制措施的豁免;但是,外国中央银行或者其所属国政府书面放弃豁免的或者指定用于财产保全和执行的财产除外。
第二条
本法所称外国中央银行,是指外国的和区域经济一体化组织的中央银行或者履行中央银行职能的金融管理机构。
本法所称外国中央银行财产,是指外国中央银行的现金、票据、银行存款、有价证券、外汇储备、黄金储备以及该银行的不动产和其他财产。
第三条
外国不给予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银行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特别行政区金融管理机构的财产以豁免,或者所给予的豁免低于本法的规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根据对等原则办理。
第四条
本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 农网还贷资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2001年)
- 兽药生产质量管理规范检查验收办法(2010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2011年)
- 国家计委关于进一步制止在农村电网建设与改造中乱收费行为的通知(2000年)
-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三条有关要约豁免申请的条款发生竞合时的适用意见——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8号(2011年)
- 关于在农村普通初中试行“绿色证书”教育的指导意见(2001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无锡民族工商业博物馆冠名问题的复函(2007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动植物检疫条例(1982年)
-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民用机场运行安全管理规定》的决定(2018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保税港区管理暂行办法(2007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