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民体质测定标准施行办法(2003年)
第一条
为推动和规范《国民体质测定标准》(以下简称《标准》)的施行工作,指导国民科学健身,促进全民健身活动的开展,提高全民族的身体素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和《全民健身计划纲要》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标准》适用于3至69周岁国民个体的形态、机能和身体素质的测试与评定,按年龄分为幼儿、青少年、成年人和老年人4个部分,其中青少年标准为《学生体质健康标准》。
第三条
施行《标准》坚持科学、规范、安全、便民的原则。
第四条
提倡国民在经常参加体育锻炼的基础上,定期按照《标准》进行体质测定。
健康状况不适合参加体质测定的可不进行体质测定。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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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省(区、市)邮政监管机构机构设置主要职责和人员编制规定(2006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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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外交部发言人2001年3月23日答记者问(2001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调整成立国家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的通知(2018年)
- 国务院关于同意建设赣州、闽西革命老区高质量发展示范区的批复(2022年)
- 中国银监会外资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2015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1988年)
- 全国土地开发整理规划(200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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