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1993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商标管理,保护商标专用权,促使生产者保证商品质量和维护商标信誉,以保障消费者的利益,促进社会主义商品经济的发展,特制定本法。
第二条
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商标局主管全国商标注册和管理的工作。
第三条
经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商标为注册商标,商标注册人享有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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