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修改《行政复议条例》的决定(1994年)
国务院决定对《行政复议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
第十条第(三)项修改为:“对民事纠纷的仲裁、调解或者处理不服的,但是行政机关对土地、矿产、森林等资源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归属的处理决定除外;”
二、
第十一条修改为:“对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的复议,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主管部门管辖。但是,法律、法规规定由本级人民政府管辖的,从其规定;法律规定由上一级主管部门管辖的,从其规定。
对国务院各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的复议,由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部门管辖。”
本决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行政复议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正,重新发布。
- 国务院关于废止2000年底以前发布的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2001年)
-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2007年)
- 道路运输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考核管理办法(2019年)
- 国务院关于同意废止《证券结算风险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批复(2006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深化基本医疗保险支付方式改革的指导意见(2017年)
- 住房城乡建设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人民银行税务总局银监会关于鼓励民间资本参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有关问题的通知(2012年)
- 民政部全国妇联关于做好家庭暴力受害人庇护救助工作的指导意见(2015年)
- 关于加强和改进研究生德育工作的若干意见(2000年)
- 卫生健康委银保监会中医药局关于开展老年护理需求评估和规范服务工作的通知(2019年)
- 交通事故处理工作规范(2005年)
- 证券期货业信息安全保障管理办法(201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