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巴基斯坦伊斯兰共和国睦邻友好合作条约(2005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巴基斯坦伊斯兰共和国(以下简称“缔约双方”),
坚信双方全面加强睦邻友好与互利合作符合两国和两国人民的根本利益,有利于本地区和世界的和平、稳定和发展,
重申二○○三年两国元首签署的《中巴关于双边合作发展方向的联合宣言》对深化双边关系具有重要指导意义,
确认各自根据《联合国宪章》和其他双方参加的国际条约规定所承担的义务,
同意有必要在业已存在的传统友好合作关系基础上,进一步发展两国更加紧密的战略合作伙伴关系,
兹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缔约双方根据公认的国际法原则和准则,本着和平共处五项原则积极发展和巩固两国睦邻友好、互利合作的战略合作伙作关系。双方同意保持定期高级别战略对话。
第二条
缔约双方遵循领土和国界不可侵犯的国际法原则,严格遵守两国间有关边界协定,并决心在两国边境地区保持永久和平和世代友好。
第三条
巴方重申,世界上只有一个中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是代表全中国的唯一合法政府,台湾是中国领土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巴方支持中国统一大业,支持中国政府为维护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所作的努力,反对台湾当局任何制造“两个中国”或“一中一台”的图谋,反对“台湾独立”。
中方重申尊重巴基斯坦的独立、主权和领土完整,赞赏并支持巴基斯坦与邻国和平解决所有问题,以及为捍卫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独立所作出的一切努力。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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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承包经营责任制暂行条例(2011年)
- 关于公布取消第三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1999年)
- 关于加强铁路沿线安全环境治理工作的意见(2021年)
- 国务院关于修改《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决定(2009年)
- 国务院关于上海市海洋功能区划(2011—2020年)的批复(2012年)
- 国务院关于21世纪初期(2001—2005年)首都水资源可持续利用规划的批复(2001年)
- 科创属性评价指引(试行)(2023年)
- 公安部现行有效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目录(2011年)
- 国务院关于同意茂名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升级为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的批复(2018年)
- 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修改《新食品原料安全性审查管理办法》等7件部门规章的决定(2017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