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二)(2001年)
为了惩治毁林开垦和乱占滥用林地的犯罪,切实保护森林资源,将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修改为:
“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林地等农用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耕地、林地等农用地大量毁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本修正案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整合建设12315行政执法体系更好服务市场监管执法的意见(2019年)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制止与国际民用航空有关的非法行为的公约》的决定(2022年)
-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期间航空运输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2013年)
-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2018年)
- 无居民海岛使用权登记办法(2010年)
- 实施《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的若干配套政策(2006年)
-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员外派管理规定》的决定(2016年)
- “十二五”时期纳税服务工作发展规划(2011年)
- 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202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