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22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和监督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执法机关有效实施行政处罚,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执法工作规范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结合住房和城乡建设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执法机关(以下简称执法机关)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实施行政处罚,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的行政处罚种类包括:
(一)警告、通报批评;
(二)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三)暂扣许可证件、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许可证件;
(四)限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责令停业整顿、责令停止执业、限制从业;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注意
【之后的内容被隐藏了,请下载APP查看完整内容。】
- 建设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1999年)
- 关于办理非法放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2019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开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的实施意见(2015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现代农业进一步增强农村发展活力若干意见有关政策措施分工的通知(2013年)
- 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执行《人民警察法》有关问题的解释(1995年)
- 促进个体工商户发展条例(2022年)
- 国务院关于《福州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年)》的批复(2024年)
-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基层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的意见(2021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河南省农村税费改革试行方案的复函(2002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同意调整完善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制度的函(2020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