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批准301国道改扩建工程占用扎龙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湿地的通知(2001年)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国家林业局:
黑龙江省《关于301国道改扩建工程占用扎龙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湿地的请示》(黑政发〔2000〕36号)和国家林业局《关于黑龙江301国道改扩建工程占用扎龙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湿地的审查意见》(林护字〔2001〕34号)收悉。经国务院批准,现通知如下:
一、
同意黑龙江省将301国道改扩建工程通过扎龙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路段的两侧封闭线内长14.5公里、宽40米的范围变更为实验区,占用湿地25公顷。
二、
黑龙江省在改扩建301国道过程中,要严格落实环境影响评价书提出的保护措施,保证扎龙自然保护区生态环境不受破坏。要增加乌裕尔河桥长度和通过保护区路段的涵洞数量,扩大涵洞孔径,解决阻水问题,达到保护湿地生态环境的要求。对该工程穿越扎龙保护区路段两侧,要设计采用刺铁丝隔离栅封闭,并加大造林绿化力度,降低噪声,防止人为侵害;要采取措施清理路段两侧饭店,该路段两侧的所有饭店应在该工程竣工前一律拆除。
三、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等有关规定,尽快制定扎龙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使自然保护区的管理走向规范。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国家林业局要加强对扎龙自然保护区的监督管理。
国务院办公厅
二〇〇一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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