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业药师继续教育管理暂行办法(2000年)
一、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人事部、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联合颁发的《执业药师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和国家关于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的有关规定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执业药师继续教育是针对取得执业药师资格的人员进行的有关法律法规、职业道德和专业知识与技能的继续教育。
第三条
执业药师接受继续教育的目的是使其能保持高尚的职业道德,不断提高依法执业能力和业务水平,正确地履行其职责。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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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加快发展我国注册会计师行业的若干意见(2009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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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税务总局关于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2009年)
- 财政部税务总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务院扶贫办关于进一步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2019年)
- 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人民银行税务总局银监会关于运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推进公共租赁住房投资建设和运营管理的通知(201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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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测绘地理信息部门信息化建设指导意见(2014年)
- 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2007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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