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口废塑料环境保护管理规定(2013年)
一、 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限制进口类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目录》中“塑料废碎料及下脚料”类进口废塑料的环境保护管理。特定种类进口废塑料有专门环境保护管理规定的,还应符合专门环境保护管理规定的要求。
二、 加工利用企业类型
以下类型之一的企业可以申请进口废塑料加工利用:
(一)
以PET为原料的化纤类生产企业;
(二)
塑料制品类生产企业(包括使用废塑料为原料的其他制品类企业);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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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废止、修改的规范性文件(2019年)
- 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工作管理办法(2001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2001年)
- 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人民银行银监会关于加强和改进住房公积金服务工作的通知(2011年)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大韩民国关于民事和商事司法协助的条约》的决定(2004年)
- 财政部关于公布取消和下放行政审批项目的通知(1994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安全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2020年)
- 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加快发展民族教育的决定(2002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司法解释工作的规定(2021年)
- 国务院关于在北京市暂时调整有关行政审批和准入特别管理措施的决定(2015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动中央企业结构调整与重组的指导意见(2016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