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登记代理人员资格及代理机构资质考核授予办法(1999年)
第一条
为了规范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登记代理人员资格及代理机构资质考核授予工作,保证代理机构及人员的质量,根据《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登记代理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的要求,制定本考核办法。
第二条
考核授予矿产资源勘查登记、开采登记代理人员资格或代理机构资质应根据社会发展的需要,严格按照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进行,认真把关,确保代理人员及代理机构的质量。
第三条
国土资源部地质勘查司、矿产开发管理司负责矿产资源勘查登记、开采登记代理人员资格及代理机构资质的审批授予。
第四条
拥护党和国家的各项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身体健康,品行良好,具有如下条件的可以申请w考核矿产资源勘查登记、开采登记代理人员资格:
(一)熟悉矿产资源管理法律、法规及规章;
(二)研究生以上学历,工作满2年;大学本科学历,工作满3年;大专学历,工作满5年;中专学历,工作满6年;其他人员,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资格;
(三)以上人员须有至少2年在省级以上地矿行政管理部门从事地矿行政管理工作的经历。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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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安机关警戒带使用管理办法(1998年)
- 城市蓝线管理办法(2005年)
- 大熊猫国内借展管理规定(2011年)
- 关于2000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与2001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草案的报告曾培炎(2001年)
- 水利部关于加强河湖水域岸线空间管控的指导意见(2022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在防疫条件下积极有序推进春季造林绿化工作的通知(2020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以高水平开放推动服务贸易高质量发展的意见(2024年)
- 交通运输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道路运输市场诚信体系建设的意见(2011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政府强制采购节能产品制度的通知(2007年)
- 关于依法惩治妨害国(边)境管理违法犯罪的意见(202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