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登记代理人员资格及代理机构资质考核授予办法(1999年)
第一条
为了规范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登记代理人员资格及代理机构资质考核授予工作,保证代理机构及人员的质量,根据《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登记代理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的要求,制定本考核办法。
第二条
考核授予矿产资源勘查登记、开采登记代理人员资格或代理机构资质应根据社会发展的需要,严格按照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进行,认真把关,确保代理人员及代理机构的质量。
第三条
国土资源部地质勘查司、矿产开发管理司负责矿产资源勘查登记、开采登记代理人员资格及代理机构资质的审批授予。
第四条
拥护党和国家的各项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身体健康,品行良好,具有如下条件的可以申请w考核矿产资源勘查登记、开采登记代理人员资格:
(一)熟悉矿产资源管理法律、法规及规章;
(二)研究生以上学历,工作满2年;大学本科学历,工作满3年;大专学历,工作满5年;中专学历,工作满6年;其他人员,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资格;
(三)以上人员须有至少2年在省级以上地矿行政管理部门从事地矿行政管理工作的经历。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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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管理规定(2001年)
-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入推进城市执法体制改革改进城市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2015年)
- 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2017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集体土地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11年)
- 规范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若干意见(2009年)
- 发展改革委关于创新和完善促进绿色发展价格机制的意见(2018年)
- 纪检监察机关派驻机构工作规则(2022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充分发挥司法职能作用助力中小微企业发展的指导意见(2022年)
- 海关总署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保税物流园区的管理办法》的决定(2010年)
- 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管理办法(2016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