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澳台居民居住证申领发放办法(2018年)
第一条
为便利港澳台居民在内地(大陆)工作、学习、生活,保障港澳台居民合法权益,根据《居住证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港澳台居民前往内地(大陆)居住半年以上,符合有合法稳定就业、合法稳定住所、连续就读条件之一的,根据本人意愿,可以依照本办法的规定申请领取居住证。
未满十六周岁的港澳台居民,可以由监护人代为申请领取居住证。
第三条
港澳台居民居住证登载的内容包括: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居住地住址、公民身份号码、本人相片、指纹信息、证件有效期限、签发机关、签发次数、港澳台居民出入境证件号码。
公民身份号码由公安机关按照公民身份号码国家标准编制。香港居民公民身份号码地址码使用810000,澳门居民公民身份号码地址码使用820000,台湾居民公民身份号码地址码使用830000。
第四条
各级公安机关应当积极协调配合港澳事务、台湾事务、发展改革、教育、民政、司法行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卫生健康等有关部门,做好居住证持有人的权益保障、服务和管理工作。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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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事务担保条例(2010年)
- 国家级森林公园管理办法(2011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员证管理办法(2019年)
- 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给湖南省公安消防总队衡阳市支队记一等功的命令(2004年)
- 国务院关于同意安徽省调整阜阳市行政区划设立地级亳州市的批复(2000年)
- 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2000年)
- 燃煤二氧化硫排放污染防治技术政策(2002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2016年)
- 海关总署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非居民长期旅客进出境自用物品监管办法》的决定(2010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运用大数据加强对市场主体服务和监管的若干意见(201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