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密信息系统集成资质管理办法(2020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涉密信息系统集成资质管理,确保国家秘密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涉密信息系统集成(以下简称涉密集成),是指涉密信息系统的规划、设计、建设、监理和运行维护等活动。
涉密集成资质是指保密行政管理部门许可企业事业单位从事涉密信息系统集成业务的法定资格。
第三条
涉密集成资质的申请、受理、审查、决定、使用和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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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安部关于我国公民在国外犯罪经外国审判后回国如何依法处理问题的批复(1996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1995年)
- 国务院关于西部大开发“十二五”规划的批复(2012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合作开采陆上石油资源条例(1993年)
- 新闻出版署关于废止35件规范性文件的决定(2019年)
- 民政部规范性文件制定与审查办法(2011年)
-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的决定(2014年)
- 市政公共资源有偿使用收入管理办法(2016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