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机场使用许可规定(2005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2001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安全保卫条例(1996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1995年)
- 民用机场使用许可规定(2005年)
- 运输机场使用许可规定(2018年)
- 运输机场使用许可规定(2022年)
-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民用机场运行安全管理规定》的决定(2018年)
- 民用航空通信导航监视工作规则(2018年)
- 运输机场使用许可规定(2018年)
- 民用运输机场突发事件应急救援管理规则(2016年)
- 民用航空通信导航监视工作规则(2016年)
- 中国民用航空气象工作规则(2016年)
- 民用航空通信导航监视工作规则(2014年)
- 中国民用航空气象工作规则(2013年)
- 民用运输机场突发事件应急救援管理规则(2011年)
- 民用机场使用许可规定(2005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民用机场的管理,保障民用机场安全、正常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和国家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民用机场(含军民合用机场的民用部分)的使用许可管理及其相关活动,临时机场不适用于本规定。
民用机场分为公共航空运输机场和通用航空机场,以下简称运输机场和通用机场。
第三条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以下简称民航总局)负责对民用机场使用许可及其相关活动的统一管理和持续监督检查。包括:
(一)制定有关规章、标准,并依法监督检查机场运行情况;
(二)审批并颁发飞行区指标为4E(含)以上运输机场的民用机场使用许可证;
(三)负责运输机场名称的批准;
(四)设立国际机场的审核;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有关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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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运输机场使用许可规定(2018年)
- 发展改革委能源局关于加快推动新型储能发展的指导意见(2021年)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的决定(2022年)
- 教育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在线开放课程建设应用与管理的意见(2015年)
- 关于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和中国联合通信有限公司重组改制后有关企业所得税收入归属问题的意见(2001年)
- 证券公司次级债管理规定(2020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调整国务院三峡工程建设委员会组成人员的通知(2007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亚太贸易协定》项下进出口货物原产地管理办法(2008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2003年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的通知(200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