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废止部分司法解释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2010年)
为适应形势发展变化,保证国家法律统一正确适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会同有关部门,对2008年底以前制发的司法解释和规范性文件进行了集中清理。现决定将已实际废止或者不再适用的37件司法解释和规范性文件予以明令废止。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决定废止的部分司法解释和规范性文件目录(37件)
序号
司法解释和规范性文件名称
发文日期、文号
废止理由
1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判处徒刑的反革命分子准许上诉的通知
1955年12月29日
法行字第17379号
高检四字第1315号
司普字第2789号
刑事诉讼法对刑事案件的上诉问题已作出明确规定。
2
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内务部、司法部、公安部对少年犯收押界限、捕押手续和清理等问题的联合通知
1956年2月7日
高检五字第3号
法行字第748号
内城〔56〕字第36号
司普字第130号
公劳联字第2号
该通知所依据的1954年9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改造条例》已被2001年10月国务院《关于废止2000年底以前发布的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废止。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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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企业自备货车经国家铁路过轨运输许可办法(2003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上海市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方案的复函(2002年)
- 最高人民检察院中国海警局关于健全完善侦查监督与协作配合机制的指导意见(2023年)
- 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税收管理暂行办法(2010年)
- 保险资产负债管理监管暂行办法(2019年)
- 国家统计局关于修改《统计执法监督检查办法》的决定(2018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任免人员(2017年8月11日)
- 国务院关于修改《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的决定(2009年)
- 国家铁路局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办法(暂行)(2018年)
-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200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