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救助委员会工作规则(试行)(2019年)
为规范本院司法救助委员会工作,充分发挥其职能作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和规范人民法院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的意见》和相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一条
本院司法救助委员会的职责:
(一)讨论、决定本院重大、疑难、复杂的司法救助案件。对于拟救助金额超过原案件管辖法院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十六倍的案件,重大、疑难、复杂或者合议庭有较大分歧意见的案件,以及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认为有必要提请讨论的案件,应当由司法救助委员会讨论决定。
(二)讨论、决定人民法院国家司法救助工作政策性文件和指导性意见。
(三)总结人民法院国家司法救助工作,向国家司法救助领导小组提交工作报告,监督、指导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的国家司法救助工作。
(四)讨论、决定有关人民法院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条
司法救助委员会根据工作实际,实行例会制度。必要时,经主任委员提议可临时召开。
司法救助委员会开会应当有过半数的委员出席。
第三条
司法救助委员会委员应当按时出席会议。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应当及时向会议主持人请假。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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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保险保障基金管理办法(2022年)
- 国务院关于优化建设工程防雷许可的决定(2016年)
- 外商投资建设工程服务企业管理规定(2007年)
- 兽药管理条例(2001年)
- 外国籍罪犯会见通讯规定(2003年)
- 国务院关于落实《政府工作报告》重点工作分工的意见(2022年)
- 财政部公安部关于使用《治安管理当场处罚决定书(代收据)》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2001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2011年)
- 废止的规范性文件(共3件)失效的规范性文件(共2件)(2013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