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3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0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民事审判工作中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等二十七件民事类司法解释的决定(2020年)
-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2001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1999年)
- 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1998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1995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1994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1986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民事审判工作中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等二十七件民事类司法解释的决定(2020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0年)
为正确、及时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等相关法律,结合民事审判实践,制定本解释。
第一条
本解释所称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以下统称为出卖人)将尚未建成或者已竣工的房屋向社会销售并转移房屋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第二条
出卖人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与买受人订立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应当认定无效,但是在起诉前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可以认定有效。
第三条
商品房的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为要约邀请,但是出卖人就商品房开发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及相关设施所作的说明和允诺具体确定,并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以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的,应当视为要约。该说明和允诺即使未载入商品房买卖合同,亦应当视为合同内容,当事人违反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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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健全最低工资制度的通知(2007年)
- 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05年本)(2005年)
- 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的意见(2011年)
-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充分发挥检察职能作用依法服务保障金融高质量发展的意见(2023年)
- 中央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在有效防控疫情的同时积极有序推进复工复产的指导意见(2020年)
- 中華人民共和國兵役法(1955年)
-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1999年)
- 关于深入推进农村社区建设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2015年)
- 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23年)
- 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2010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