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北京、上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2014年)
为进一步明确北京、上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的案件管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在北京、上海、广州设立知识产权法院的决定》等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知识产权法院管辖所在市辖区内的下列第一审案件:
(一)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技术秘密、计算机软件民事和行政案件;
(二)对国务院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所作的涉及著作权、商标、不正当竞争等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行政案件;
(三)涉及驰名商标认定的民事案件。
第二条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对广东省内本规定第一条第(一)项和第(三)项规定的案件实行跨区域管辖。
第三条
北京市、上海市各中级人民法院和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不再受理知识产权民事和行政案件。
广东省其他中级人民法院不再受理本规定第一条第(一)项和第(三)项规定的案件。
北京市、上海市、广东省各基层人民法院不再受理本规定第一条第(一)项和第(三)项规定的案件。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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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2019年)
- 国家旅游局商务部关于废止《香港和澳门服务提供者在广东省设立旅行社申请审批办法》的决定(2018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统一行使死刑案件核准权有关问题的决定(2006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成立国家科技领导小组的通知(2018年)
- 商业银行杠杆率管理办法(2015年)
- 交通运输部货运枢纽(物流园区)投资补助项目管理办法(暂行)(2016年)
- 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2021年)
- 中央和国家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2016年)
- 工业和信息化部国资委国家标准委关于深入推进信息化和工业化融合管理体系的指导意见(2017年)
- 水运工程建设推广应用新技术管理办法(201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