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北京、上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2014年)
为进一步明确北京、上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的案件管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在北京、上海、广州设立知识产权法院的决定》等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知识产权法院管辖所在市辖区内的下列第一审案件:
(一)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技术秘密、计算机软件民事和行政案件;
(二)对国务院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所作的涉及著作权、商标、不正当竞争等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行政案件;
(三)涉及驰名商标认定的民事案件。
第二条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对广东省内本规定第一条第(一)项和第(三)项规定的案件实行跨区域管辖。
第三条
北京市、上海市各中级人民法院和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不再受理知识产权民事和行政案件。
广东省其他中级人民法院不再受理本规定第一条第(一)项和第(三)项规定的案件。
北京市、上海市、广东省各基层人民法院不再受理本规定第一条第(一)项和第(三)项规定的案件。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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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政府投资基金暂行管理办法(2015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调整成立国家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的通知(2018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云南大理经济开发区升级为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的复函(2014年)
- 中国妇女发展纲要和中国儿童发展纲要性别统计重点指标目录(2006年)
- 关于上市公司建立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2011年)
-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修改《进出口玩具检验监督管理办法》的决定(2015年)
- 关于公布《当前国家鼓励发展的环保产业设备(产品)目录》(第一批)的通知(2000年)
- 地方国有资产监管工作指导监督办法(2011年)
- 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2021年)
- 在巴勒斯坦立法委员会举行的欢迎会议上的讲话…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江泽民(2000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