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线电干扰投诉和查处工作暂行办法(2017年)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无线电干扰投诉和查处工作,规范无线电干扰查处工作程序,有效维护电波秩序,保护用频设台用户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和相关行政法规,并参考国际电信联盟《无线电规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由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负责受理并组织开展的无线电干扰投诉和查处工作,适用本办法。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无线电管理机构负责受理并组织开展的无线电干扰投诉和查处工作相关规定,由各地无线电管理机构结合实际另行制定。
第三条 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负责受理我国境内短波、卫星业务的干扰投诉,境外无线电主管部门向我国提出的干扰投诉;组织国家无线电监测中心、相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无线电管理机构和其他有关单位开展无线电干扰的查找和处置;代表国家向境外无线电主管部门提出干扰投诉等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无线电管理机构及其监测站负责承担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下达的查处任务。
国家无线电监测中心负责短波、卫星业务的干扰监测和定位,必要时协助地方无线电管理机构及其监测站开展干扰逼近查找,协助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开展涉外无线电干扰相关工作。
第四条 境内合法使用短波、卫星业务的单位或个人,受到无线电有害干扰时,均可向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提出干扰投诉。
境外用户受到可能来自我国的无线电干扰时,可由境外相关无线电主管部门向我国无线电管理机构提出干扰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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