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办法(2010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控制新化学物质的环境风险,保障人体健康,保护生态环境,根据《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以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关境内从事研究、生产、进口和加工使用新化学物质活动的环境管理。保税区和出口加工区内的新化学物质相关活动的环境管理,也适用本办法。
医药、农药、兽药、化妆品、食品、食品添加剂、饲料添加剂等的管理,适用有关法律、法规;但作为上述产品的原料和中间体的新化学物质相关活动的环境管理,适用本办法。
设计为常规使用时有意释放出所含新化学物质的物品,按照本办法管理。
第三条
根据化学品危害特性鉴别、分类标准,新化学物质分为一般类新化学物质、危险类新化学物质。
危险类新化学物质中具有持久性、生物蓄积性、生态环境和人体健康危害特性的化学物质,列为重点环境管理危险类新化学物质。
本办法所称新化学物质,是指未列入《中国现有化学物质名录》的化学物质。
《中国现有化学物质名录》由环境保护部制定、调整并公布。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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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办法(2020年)
-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2015年)
- 国务院关于同意江苏省与安徽省人民政府联合勘定的行政区域界线协议书的批复(2001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1996年)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实行宪法宣誓制度的决定(2015年)
- 国务院关于同意河南省和湖北省人民政府联合勘定的行政区域界线协议书的批复(2001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调整中国人民银行货币政策委员会组成人员的通知(2022年3月)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技术调查官参与知识产权案件诉讼活动的若干规定(2019年)
-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按日连续处罚办法(2014年)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阿根廷共和国关于民事和商事司法协助的条约》的决定(2001年)
- 工业和信息化部行政复议实施办法(2024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