境外注册中资控股居民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2011年)
- 税务总局关于修改部分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公告(2018年)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等文件的公告(2015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2010年)
- 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2009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2007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2001年)
- 境外注册中资控股居民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2011年)
- 税务总局关于修改部分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公告(2018年)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等文件的公告(2015年)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具《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有关事项的公告(2016年)
- 税务总局关于修改部分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公告(2018年)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具《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有关事项的公告(2016年)
- 国务院关于第一批取消62项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2015年)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等文件的公告(2015年)
- 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的通知(2015年)
-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2015年)
- 境外注册中资控股居民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2011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境外注册中资控股居民企业的所得税税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国政府对外签署的避免双重征税协定(含与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签署的税收安排,以下简称税收协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境外注册中资控股企业依据实际管理机构标准认定为居民企业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82号,以下简称《通知》)和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境外注册中资控股企业(以下简称境外中资企业)是指由中国内地企业或者企业集团作为主要控股投资者,在中国内地以外国家或地区(含香港、澳门、台湾)注册成立的企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境外注册中资控股居民企业(以下简称非境内注册居民企业)是指因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而被认定为中国居民企业的境外注册中资控股企业。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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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具《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有关事项的公告(2016年)
- 关于同意西藏自治区撤销隆格尔等五县的批复(1999年)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的决定(1993年)
- “十三五”全国结核病防治规划(2017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山东省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实施方案的复函(2002年)
- 关于在湖泊实施湖长制的指导意见(2018年)
- 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2017年)
- 国务院关于《宁波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年)》的批复(2024年)
- 专利行政执法办法(2015年)
-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路政管理规定》的决定(2016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200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