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点办法(2011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以下简称特定资产管理业务),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证券投资基金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基金管理公司向特定客户募集资金或者接受特定客户财产委托担任资产管理人,由商业银行担任资产托管人,为资产委托人的利益,运用委托财产进行证券投资的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从事特定资产管理业务,应当遵循自愿、公平、诚信、规范的原则,维护证券市场的正常秩序,保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禁止各种形式的利益输送。
资产管理人、资产托管人应当恪守职责、履行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义务,公平对待所有投资人。
资产委托人应当确保资金来源合法,不得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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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废止部分证券期货规章的决定(第十二批)(2012年)
- 关于基金管理公司开展特定多个客户资产管理业务有关问题的规定(2009年)
-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切实加强农业基础建设进一步促进农业发展农民增收的若干意见(2007年)
- 国务院关于调整部分行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资本金比例的通知(2004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实施细则(1995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2016年)
-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敲诈勒索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3年)
- 国务院关于同意设立酒泉海关的批复(2004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1999年)
- 交通运输部关于废止《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注册管理办法》的决定(2020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2014年)
-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检察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8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