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设立中蒙二连浩特—扎门乌德经济合作区的批复(2024年)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商务部:
你们《关于设立中蒙二连浩特—扎门乌德经济合作区的请示》(商资发〔2024〕23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
同意设立中蒙二连浩特—扎门乌德经济合作区(以下简称合作区)。合作区中方区域面积9.03平方公里,位于内蒙古自治区二连浩特市中蒙边境公路口岸西北侧,四至范围为:东至公路口岸货运通道70米,南至边防部队网围栏,西至边防哨所600米,北至边防禁区南边界。合作区中方区域分东、西两区,按功能定位实行分区监管,并在区域间设立隔离设施。其中,东区面积4.31平方公里,四至范围为:东至公路口岸货运通道70米,南至边防部队网围栏,西至西经1路,北至边防禁区南边界;西区面积4.72平方公里,四至范围为:东至西经1路,南至边防部队网围栏,西至边防哨所600米,北至边防禁区南边界。合作区中方区域范围具体以界址点坐标控制,界址点坐标由商务部、自然资源部负责发布。
二、
合作区中方区域建设要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按照党中央决策部署,立足本地特色优势,重点发展国际贸易、国际物流、进出口加工、跨境旅游及相关配套服务,深入推进国际经贸合作,打造沿边地区的高水平开放平台、“一带一路”中蒙俄经济走廊的重要节点、中蒙友好合作的典范,服务构建新发展格局、推动高质量发展。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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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偷税抗税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2年)
- 公安机关刑事案件现场勘验检查规则(2005年)
- 国务院关于同意在沈阳等6个城市开展服务业扩大开放综合试点的批复(2022年)
- 国务院关于北京市服务业扩大开放综合试点总体方案的批复(2015年)
- 关于促进旅游演艺发展的指导意见(2019年)
- 在会见第二十七届奥运会中国体育代表团时的讲话江泽民(2000年)
- 中医医院中医药文化建设指南(2009年)
-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新旧劳动能力鉴定标准衔接有关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2007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规范人民法院再审立案的若干意见(试行)(200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