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设立中蒙二连浩特—扎门乌德经济合作区的批复(2024年)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商务部:
你们《关于设立中蒙二连浩特—扎门乌德经济合作区的请示》(商资发〔2024〕23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 同意设立中蒙二连浩特—扎门乌德经济合作区(以下简称合作区)。合作区中方区域面积9.03平方公里,位于内蒙古自治区二连浩特市中蒙边境公路口岸西北侧,四至范围为:东至公路口岸货运通道70米,南至边防部队网围栏,西至边防哨所600米,北至边防禁区南边界。合作区中方区域分东、西两区,按功能定位实行分区监管,并在区域间设立隔离设施。其中,东区面积4.31平方公里,四至范围为:东至公路口岸货运通道70米,南至边防部队网围栏,西至西经1路,北至边防禁区南边界;西区面积4.72平方公里,四至范围为:东至西经1路,南至边防部队网围栏,西至边防哨所600米,北至边防禁区南边界。合作区中方区域范围具体以界址点坐标控制,界址点坐标由商务部、自然资源部负责发布。
二、 合作区中方区域建设要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按照党中央决策部署,立足本地特色优势,重点发展国际贸易、国际物流、进出口加工、跨境旅游及相关配套服务,深入推进国际经贸合作,打造沿边地区的高水平开放平台、“一带一路”中蒙俄经济走廊的重要节点、中蒙友好合作的典范,服务构建新发展格局、推动高质量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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