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2017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规范医疗器械经营行为,保证医疗器械安全、有效,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医疗器械经营活动及其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负责全国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工作。
上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指导和监督下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开展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工作。
注意
【之后的内容被隐藏了,请下载APP查看完整内容。】
- 关于进一步完善院前医疗急救服务的指导意见(2020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海洋自然资源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17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6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调整国务院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组成人员的通知(2015年)
- 公安部关于做好新旧戒毒体制衔接有关问题的通知(2008年)
- 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1988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审判监督程序严格依法适用指令再审和发回重审若干问题的规定(2015年)
- 关于修改《乘用车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与新能源汽车积分并行管理办法》的决定(2020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民事审判工作中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等二十七件民事类司法解释的决定(2020年)
- 公安派出所外国人住宿登记管理办法(试行)(2007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