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河航道应急抢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2011年)
第一条
为加强内河航道应急抢通补助资金(以下简称应急补助资金)的使用管理,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应急补助资金是指中央财政从一般预算资金中安排的,专项用于内河航道应急抢通的补助资金。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内河航道包括:
(一)《全国内河航道与港口布局规划》中的内河高等级航道(不含长江干线);
(二)国境国际河流航道;
(三)其他重要航道。
第四条
资金补助范围:
(一)航道、整治建筑物、过船设施、航标等因洪水、枯水或流冰损毁所发生的应急抢修保通费用;
(二)地震、滑坡等自然灾害应急抢修保通所发生的费用;
(三)国境国际河流航道因国防、外交或特殊航行等需要所发生的应急抢通费用;
(四)突发事件等其他原因应急抢修、保通所发生的费用。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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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黑龙江省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实施方案的复函(2002年)
- 省(区、市)邮政监管机构机构设置主要职责和人员编制规定(2006年)
- 国务院关于同意全面深化服务贸易创新发展试点的批复(202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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