兽用生物制品经营管理办法(2021年)
第一条
为了加强兽用生物制品经营管理,保证兽用生物制品质量,根据《兽药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兽用生物制品的分发、经营和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兽用生物制品,是指以天然或者人工改造的微生物、寄生虫、生物毒素或者生物组织及代谢产物等为材料,采用生物学、分子生物学或者生物化学、生物工程等相应技术制成的,用于预防、治疗、诊断动物疫病或者有目的地调节动物生理机能的兽药,主要包括血清制品、疫苗、诊断制品和微生态制品等。
第四条
兽用生物制品分为国家强制免疫计划所需兽用生物制品(以下简称国家强制免疫用生物制品)和非国家强制免疫计划所需兽用生物制品(以下简称非国家强制免疫用生物制品)。
国家强制免疫用生物制品品种名录由农业农村部确定并公布。非国家强制免疫用生物制品是指农业农村部确定的强制免疫用生物制品以外的兽用生物制品。
注意
【之后的内容被隐藏了,请下载APP查看完整内容。】
- 关于修改《外商独资船务公司审批管理暂行办法》的决定(2015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莫桑比克共和国联合公报(2007年)
- 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资格许可管理办法(2010年)
- 江泽民主席致电刚果(金)新领导人对卡比拉不幸遇难逝世表示沉痛哀悼(2001年)
- 财政部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能源局关于调整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2014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教育法(2001年)
- 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2017年)
- 国务院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联防联控机制关于进一步做好重点场所重点单位重点人群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相关工作的通知(2020年)
- 国务院关于改革现行出口退税机制的决定(2003年)
- 关于废止《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和《食品流通许可证管理办法》的决定(2015年)